问:我与某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因突感胃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已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院给了我病假一个月,期间进行阶段性医疗,一个月后,我到医院复查,医院检查后建议再休息一个月,待病愈后再恢复工作,并又出具一个月的病假单。
病假期满我去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长却告诉我: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一个月前终止,并要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则支付结算到终止日的工资。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吴小姐
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 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以上规定明确劳动者的医疗期性质和停工医疗期限,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停工医疗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
根据以上规定,吴小姐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停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停工医疗期内,即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休息情形消失,即吴小姐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公司可以在吴小姐病假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发布日期:2005-08-15 作者/转载: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
停工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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